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胡益蒙律师微信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程序的基本常识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4-03 15:49)    点击:307

  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程序的基本常识

  1、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该怎么处理?

  当事人应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多久?

  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3、哪些事故不适用调解?

  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不适用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胡益蒙律师提供“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胡益蒙律师,胡益蒙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胡益蒙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57720027,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胡益蒙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温州律师 | 温州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胡益蒙律师主页,您是第4814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