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律师-法帮网温州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胡益蒙律师: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有哪些内容?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8-22 16:05) 点击:262 |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地震、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政府干预、市场行情等。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该《条例》同时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的相关规定是对《民法通则》在医疗“不可抗力”免责在医疗技术方面的具体和细化,但是也并没有超出“不可抗力”免责的法律范围,没有扩大免责情形在医疗工作中的适用! 从上面的法律分析可以看出,各种协议书不具有免除医疗机构过失责任的法律效力。在协议书中,当值医生大量列举的意外及并发症,并不属于民法规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恰恰相反各种意外和并发症具有可预见性、可避免性;而医疗意外在法理上本身就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不被认为具有可以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条件。 即便如此,各种各样的协议书还是具有存在的必要性的;不但要求其继续存在而且要尽可能的完善和详细。因为各种协议书仍然还在履行着授权和告知义务,仍然是法律程序的必须要件。更为重要的是按照民法一般原理,存在风险的行为,事先已经明确告知患者及其家属的,并且取得同意的,可以适当减轻行为方(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所以,各种协议书不管是从维护患者及其家属,还是从维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看,仍然是有存在和完善的必要性的。 综上所述,各种医疗协议书并不具有免除民事责任的性质,但是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保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起到证据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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